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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黎晨与陶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黎晨,陶来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51号原告曹黎晨,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曹村村1组。委托代理人陈英强。被告陶来有,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西陶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黎晨与被告陶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黎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