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黎晨与陶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黎晨,陶来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51号原告曹黎晨,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曹村村1组。委托代理人陈英强。被告陶来有,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西陶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黎晨与被告陶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黎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