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与徐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徐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777号原告: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菊芳。被告:徐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权欣隆针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19元,减半收取3,1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