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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甲与吴乙、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吴乙,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27号原告:吴甲。被告:吴乙。被告:徐××。委托代理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提供的借款凭据属于原告与被告吴乙伪造,原告与吴乙对此事实已明确承认,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6日对吴乙作出拘留决定,2009年5月14日对吴甲作出罚款决定,现都已生效,故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虚假诉讼,原、被告不存在经济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常青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伟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