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04号申请人陕西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东风路东旭大厦02-03号。法定代表人刘虎剑,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路陶瓷厂太沣建材市场后二楼。法定代表人杨团结,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5日前返还陕西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款823456.69元、违约金80万元,案件受理费15811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8843元,但被执行人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63110.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