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与新昌县××街道××生××纱××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新昌县××街道××生××纱××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543号原告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路××楼3A01、3A02、3A05、3A06室。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新昌县××街道××生××纱××店,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街道××生××纱××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