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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邱××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邱××。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