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冯某与濮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濮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严利锋,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某。委托代理人:胡月芬,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濮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5月10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