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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与郑正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郑正海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210号原告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连屿村。法定代表人王水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孙平,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正海,个体职业,住温岭市城南镇山前村5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正海所有的浙JGP246号轿车一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被告郑正海对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轿车一辆进行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二、扣押被告郑正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2009)台玉商初字第1210号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原告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连屿村。法定代表人王水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孙平,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正海,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职业,住温岭市城南镇山前村5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正海所有的浙JGP246号轿车一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佳诺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被告郑正海对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轿车一辆进行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二、扣押被告郑正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丁美君二○○九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胡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