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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裘××与张×、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张×,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514号原告:裘××。被告:张×。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与被告张×、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裘××负担。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益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