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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志春与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春,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号原告:杨志春。委托代理人:顾支农。被告: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才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春诉被告浙江兴润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所请求的事项与本案纠纷相关联,且该案因工程量争议目前已在鉴定中,尚需待该案审结后再作审理,故本案应暂时停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沈定连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