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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戴××、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与陈××、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陈××,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05号原告:戴××。被告:陈××。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陈××、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现因原告戴××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公告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00元。审判长 葛   建   敏审判员 蔡木义审判员陈学箭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   成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