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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与陈科建、骆剑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陈科建,骆剑亮,骆凤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79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负责人王剑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国春,职工,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新村**幢*单元***室。系原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宋坚兵,职工,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沪江路**幢*号。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陈科建,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埠头新村。被告骆剑亮,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白岸头村5组,系义乌市下骆宅波尔波制衣厂(家庭经营)业主。被告骆凤珠,经商,住义乌市下骆宅乡白岸头村。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陈科建、骆剑亮、骆凤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义乌市下骆宅波尔波制衣厂坐落于义乌市下骆宅工业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