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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官××与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64号原告上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镇××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诉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以与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