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显刚与西安捷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捷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郭显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捷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小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显刚。上诉人西安捷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9)尉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裁定,以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尉氏县是合同履行地之一,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金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