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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潍商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赵光云与临朐县三义食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朐县三义食品有限公司,赵光云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潍商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县三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光云。委托代理人李明国,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朐县三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光云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08)临商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朐县三义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临朐县三义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朐县三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临朐县三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海涛审判员  路志明审判员  郭明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