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与陈××、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陈××,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04号原告:林××。被告:陈××。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陈××、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现因原告林××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公告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50元。审判长 葛 建 敏审判员 蔡木义审判员陈学箭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 成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