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商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与杭州余杭云翔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杭州余杭云翔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280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负责人:陈一民。委托代理人:韩琮琪。委托代理人:范秀丽。被告:杭州余杭云翔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诉被告杭州余杭云翔纺织品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