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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美菊与卜芳琴、褚敏红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美菊,卜芳琴,褚敏红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704号原告方美菊(330521197202115621),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秋山板桥村板桥圩50号。被告卜芳琴(330521196108112120),196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新琪村卜家湾2号。被告褚敏红(330521198208082124),1982年8月8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兴山小区70幢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美菊与被告卜芳琴、被告褚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美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前也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方美菊承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沈永良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704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9.3.25结案日期:2009.5.19适用程序:简易原告:方美菊被告:卜芳琴、褚芳琴简要案情:因原告方美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前也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方美菊承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沈永良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