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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369号原告:邵××。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邵××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