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369号原告:邵××。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邵××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