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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潘×与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蔡××,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97号原告:潘×。被告:蔡××。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蔡×��、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849元、公告费50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合计6119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长  张苗苗审判员  黄智敏审判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迅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