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外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姜林××、孙××与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林××,孙××,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外初字第3号原告:姜林××。原告:孙××。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甲、方××。被告:张××。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林××、孙××诉被告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林××、孙××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林××、孙××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8.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8008.50元,由原告姜林××、孙××共同负担。审判长窦修旺审判员何玲玲代理审判员 陈静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