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与何××管辖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346号原告: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工业园区××-1。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告: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壁上县,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重庆市壁上县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暂住证一份。本��认为,本案的性质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当事人对交货地有争议,故本案不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起诉时已在重庆市壁山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因此,重庆市壁山县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市壁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作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