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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仪表仪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思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仪表仪器有限公司,浙江××思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842号原告:浙江××仪表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被告:浙江××思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仪表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思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仪表仪器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仪表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思路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3元,依法减半收取391.50元,由原告浙江××仪表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