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为与被告义乌市与义乌市丝绸制衣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为与被告义乌市,义乌市丝绸制衣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稠州北路468号。诉讼代表人王重阳。委托代理人王烈。被告义乌市丝绸制衣厂。法定代表人吴学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为与被告义乌市丝绸制衣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汉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丝绸制衣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称,被告尚欠我行借款260万元及利息142445.72元(已算至2009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请求判令归还并主张对被告座落于义乌市大陈镇工业区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义乌国用2005第22-14067)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义乌市丝绸制衣厂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义乌市丝绸制衣厂向原告借款260万元,借款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08年5月14日至2009年5月13日,利息按月利率7.47‰计收。同时,双方还约定由被告提供座落于义乌市大陈镇工业区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义乌国用2005第22-14067)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转存凭证、欠款明细帐、土地他项权证书及原告代理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义乌市丝绸制衣厂未按约还本付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丝绸制衣厂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142445.72元(已算至2009年2月2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对被告义乌市丝绸制衣厂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大陈镇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义乌国用2005第22-14067)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0元,由被告义乌市丝绸制衣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汉和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附注】(2009)义商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