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下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杭州禾信服饰有限公司与陶征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禾信服饰有限公司,陶征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787号原告:杭州禾信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被告:陶征宇。原告杭州禾信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信公司)为与被告陶征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征宇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禾信公司起诉称:2007年6月份,被告陶征宇委托原告禾信公司加工服装,于2007年8月23号提走了全部服装成品,并写下了欠原告禾信公司服装加工费89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不还。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服装加工费8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禾信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欲证明被告欠原告服装加工费人民币89000元整。被告陶征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核,原告禾信公司提供的证据系原件,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确认。综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与原告禾信公司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禾信公司以《欠条》为据能印证与被告陶征宇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并陶征宇尚欠加工费的事实。现陶征宇未按《欠条》确定的金额履行支付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陶征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禾信公司要求陶征宇支付加工费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陶征宇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征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禾信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8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0元,由陶征宇负担,余款退还杭州禾信服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判员 俞 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忠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