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无锡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剑虹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天元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剑虹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15号原告:无锡天元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600609-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天元路1号。法定代表人:钱一平,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泉,系江苏徐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剑虹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06027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余渚村。法定代表人:胡洪伟,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剑虹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天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无锡天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