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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得电与余姚市××得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得电,余姚市××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工业园区××楼。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朱×。委托代理人:浦××。被告:余姚市××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得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全民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