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郝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郝某。被告梁某。原告郝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经人民法院处理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