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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郝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郝某。被告梁某。原告郝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经人民法院处理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