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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穆春雄与姚省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春雄,姚省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穆春雄。被告姚省革。原告穆春雄与被告姚省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找,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经考虑,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春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00元。审判员 倪 琳二00九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