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穆春雄与姚省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春雄,姚省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穆春雄。被告姚省革。原告穆春雄与被告姚省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找,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经考虑,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春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00元。审判员 倪 琳二00九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