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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文南商初字第30号原告:成××。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赵××。原告成××为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振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诉称:2007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元,并由被告亲笔写下借条一张,约定在2007年11月23日前归还,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故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7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1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07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1份,以证实被告赵××于2007年10月23日向原告成××借款本金某民币11000元并约定于2007年11月23日前归还的事实。被告赵××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权。经本院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10月23日,被告赵××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成××借款人民币11000元,双方约定于2007年11月23日前归还,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2009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履行还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成××借款本金某民币1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07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赵××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振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约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