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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向阳与许应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向阳,许应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520号原告余向阳。被告许应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向阳诉被告许应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应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余向阳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