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向阳与许应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向阳,许应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520号原告余向阳。被告许应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向阳诉被告许应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应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余向阳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