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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王××与刘××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王××,刘××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785号原告:余××。原告:王××。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王××与被告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王××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余××、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5650元,由原告余××、王××负担。审判长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审判员  张兴宝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