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王××与刘××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王××,刘××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785号原告:余××。原告:王××。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王××与被告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王××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余××、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5650元,由原告余××、王××负担。审判长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审判员 张兴宝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