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峰昌与孙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昌,孙光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张峰昌。被告:孙光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峰昌诉被告孙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