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峰昌与孙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昌,孙光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张峰昌。被告:孙光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峰昌诉被告孙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