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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王××与被告嘉善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与嘉善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王××与被告嘉善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嘉善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077号原告:王××。被告:嘉善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桥××号。法定代表人:张××原告王××与被告嘉善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因承接工程向原告购买砂石料,2007年11月4日,双方对帐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176800元。当日,双方再次签订还款计划,但被告未按约定的还款时间付款,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砂石款176800元,支付经济损失5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工商登记材料,嘉善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月20日名称变更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原告起诉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英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