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王××与被告嘉善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与嘉善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王××与被告嘉善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嘉善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077号原告:王××。被告:嘉善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桥××号。法定代表人:张××原告王××与被告嘉善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因承接工程向原告购买砂石料,2007年11月4日,双方对帐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176800元。当日,双方再次签订还款计划,但被告未按约定的还款时间付款,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砂石款176800元,支付经济损失5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工商登记材料,嘉善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月20日名称变更为浙江瑞正建设有限公司,原告起诉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英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