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象商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阮甲与阮甲、阮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阮甲,阮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850号原告:李××。被告:阮甲。被告:阮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阮甲、阮乙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以被告愿意履行还款义务且已支付部分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李××承担。审 判 员 韩纪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静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