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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严××、胡××借用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严××,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688号原告:陈××。被告:严××。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严××、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签收有关法律文书,为此,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原告又未按时来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丁志方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韩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