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严××、胡××借用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严××,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688号原告:陈××。被告:严××。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严××、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签收有关法律文书,为此,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原告又未按时来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丁志方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韩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