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某侵占遗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某侵占遗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2618元,原告已交618元,退回300元,其余2000元免交。审判员 崔 毅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铁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