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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某侵占遗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某侵占遗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2618元,原告已交618元,退回300元,其余2000元免交。审判员 崔 毅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铁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