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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977号原告:周××。被告:殷××。原告周××与被告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红平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家中建房为由于2007年11月19日向某告借得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推托,现又下落不明。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0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损失1050元的请求。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7年11月19日以建造房屋为由向某告借款100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原件,借条上有被告的签名,被告对该证据放弃抗辩权,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对原告用以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向某告借款及所借款项至今未还的事实有证据证明,虽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该借款在原告主张要求归还后,被告应承担归还责任。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周××借款10000元。本案受理费3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