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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桐乡市昌××石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桐乡市昌××石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98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祝××。被告:桐乡市昌××石雕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幸福村。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桐乡市昌××石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86元减半收取117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