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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辖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海宁市红宝热电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海宁市红宝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辖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根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市红宝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天宝。上诉人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的约定,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图纸供应耐磨保温材料,属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在上诉人处,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书》约定的施工交货地点是被上诉人现场工地,即,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住所地。因此,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海宁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