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项××与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495号原告项××。被告诸××。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诉被告诸××、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项××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诸××、王君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诸××、王君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的财产,合并执行以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审判员 陶世文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