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59号申请人郭某。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郭金凤应得征地补偿款15000元,诉讼费180元,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迟迟未以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民委员会(第三组)在银行的存款15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