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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王金萍与被申请人曾辉军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萍,曾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保字第16号申请人王金萍。被申请人曾辉军。申请人王金萍与被申请人曾辉军股份转让合同仲裁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掌控的常德市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常德市芷兰农贸市场,面积为2190.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及土地。担保人杨来元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常德市三岔路长家山八组,常武国用[91]字第02806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常德市龙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常德市芷兰农贸市场的面积为2190.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及土地[房屋产权证号为:00188924、001889**,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常国用(2008)商字第161号、16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