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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甲与郑××、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郑××,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安商初字第629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郑××。被告:姚××。原告陈甲与被告郑××、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文尧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的委托代理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2007年5月7日,被告郑××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分;2007年5月16日,被告郑××向原告借款6万元;2008年9月19日,被告郑××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9年1月19日归还,被告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郑××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姚××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故而诉请判令被告郑××归还借款36万元及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借款按月息3分自2007年5月7日起算至款清日止;20万元按月息六厘三自2009年1月19日起算至款清日止)、被告姚××对上述借款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举借款借据三份。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举各证,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证明力。两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举反证,系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故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郑××所欠原告借款债务(包括约定的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应予清偿,被告姚××作为其中20万元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则应就相应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诉请合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归还借款36万元及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一笔借款按月息3分自2007年5月7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万元一笔借款按月息六厘三自2009年1月19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姚××对上述20万无一笔借款债务(包括利息)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由被告郑××负担(被告姚××对其中2150元负连带责任)。该费因原告已预交,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文尧二0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别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