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涛与金一福、金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金一福,金彩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陈涛,农民,乌市赤岸镇雅端村。委托代理人鲍江云。委托代理人叶小琴。被告金一福,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密溪村156号。被告金彩香,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密溪村1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与被告金一福、金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国贤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厉茂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