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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涛与金一福、金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金一福,金彩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陈涛,农民,乌市赤岸镇雅端村。委托代理人鲍江云。委托代理人叶小琴。被告金一福,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密溪村156号。被告金彩香,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密溪村1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与被告金一福、金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国贤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厉茂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