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湖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杨声娥与长兴县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声娥,长兴县建设局,长兴县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湖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声娥。委托代理人杨雪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县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赵志有。委托代理人顾伟成。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兴县土地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忠良。委托代理人许智荣。上诉人杨声娥与被上诉人长兴县建设局、长兴县土地储备中心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因杨声娥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的(2008)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8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声娥以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杨声娥就其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已得到补偿,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声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声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育琴审判员  张蔚隽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烈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