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金永祥与金彪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祥,金彪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88号原告:金永祥。委托代理人:胡月芬。被告:金彪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祥诉被告金彪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