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有限公司与浙江××马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有限公司,浙江××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767号原告:余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工业园区××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浙江××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468。法人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马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马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7元,减半收取2953.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123.5元,由原告余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 平 君审 判 员 张 忠 员代理审判员 王 洪 权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志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