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绍兴市××物业管理××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兴市××物业管理××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516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叶××。被告:绍兴市××物业管理××责任公司。兴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绍兴市××物业管理××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〇九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