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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会合建材有限公司、吉煌建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会合建材有限公司,吉煌建材有限公司,郑彬,林霄,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15号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悦。委托代理人:李斌、刘恩。被告:浙江会合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彬。被告:吉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彬。被告:郑彬。被告:林霄。被告: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显法。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会合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合建材公司)、吉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煌建材公司)、郑彬、林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瑛独任审判。因被告郑彬、林霄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华融租赁公司后申请追加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工贸公司)为被告。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华融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会合建材公司、吉煌建材公司、万友工贸公司、郑彬、林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融租赁公司诉称:2006年11月7日,华融租赁公司与会合建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保证金协议书》一份,约定:融资租赁方式为回租,会合建材公司将其未设置抵押权或优先权的、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物品转让给华融租赁公司,再由华融租赁公司出租给会合建材公司使用;回租物品转让总价款2000万元,租期36个月,月租息率6.1604‰,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每3个月支付一期租金,共12期,名义货价为30万元,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华融租赁公司,在会合建材公司清偿华融租赁公司项下的所有债务前,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华融租赁公司;会合建材公司若延迟偿付租金,应按延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会合建材公司若有一期租金拖欠达两个月以上或出现第二次租金延付,华融租赁公司可以要求会合建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华融租赁公司首次支付回租物品价款之时,回租物品所有权转移至华融租赁公司,会合建材公司向华融租赁公司交纳保证金667万元用于保证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承担因该合同所有条款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同日,吉煌建材公司、万友工贸公司、郑彬、林霄作为保证人与华融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会合建材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华融租赁公司依约于2006年11月9日向会合建材公司支付了回租物品转让价款。会合建材公司虽支付6期租金,但有多期租金存在延付情形。之后的租金华融租赁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至2008年11月20日,会合建材公司尚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11411662.7元,违约金92554.93元,名义货价30万元未支付,折抵保证金本息后,会合建材公司尚欠华融租赁公司4528465.35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会合建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名义货价共计4528465.35元(其中已经扣除了会合建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667万元及利息605752.2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08年11月20日,以后按延付的租金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吉煌建材公司、万友工贸公司、郑彬、林霄对会合建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在会合建材公司、吉煌建材公司、万友工贸公司、郑彬、林霄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前浙租(06)回字第06085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华融租赁公司。四、判令会合建材公司赔偿华融租赁公司律师费损失15000元,并由吉煌建材公司、万友工贸公司、郑彬、林霄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会合建材公司、吉煌建材公司、万友工贸公司、郑彬、林霄承担。被告会合建材公司、吉煌建材公司、万友工贸公司、郑彬、林霄未到庭,也未递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华融租赁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保证金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华融租赁公司与会合建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2、《保证合同》一份,证明华融租赁公司与吉煌建材公司、万友工贸公司、郑彬、林霄之间的担保关系。3、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证明华融租赁公司已经依约支付回租物品转让价款的事实。4、收款凭证一份,证明会合建材公司已支付的租金中有多期延付及未依约支付剩余租金的违约事实。5、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证明因各被告违约,造成华融租赁公司的律师费损失15000元。被告会合建材公司、吉煌建材公司、万友工贸公司、郑彬、林霄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华融租赁公司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要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华融租赁公司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1月7日,华融租赁公司与会合建材公司分别作为甲方、乙方签订了编号为浙租(06)转字第0608503100号《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一、乙方因发展生产进行技改和周转资金的需要,愿将已购进原价为30851947.01元的氧化线等物品(详见回租转让物品明细表),根据购入年限和完好情况,经双方商定以20000000元价款转让给甲方…三、在甲方支付回租物品转让价款前,乙方须将购进回租物品时的原始发票及其他有关有效凭证一并转移给甲方,并保证原始发票的真实性。四、甲方首次支付回租物品价款之时,回租物品所有权转移至甲方,甲方再以原物出租给乙方使用,另行签订融资金租赁合同。甲、乙双方不再办理回租物品交付手续…六、本协议为浙租(06)回字第06085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华融租赁公司与会合建材公司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浙租(06)回字第06085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租赁物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回租,由甲乙双方签订《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乙方将其未设置抵押权或优先权的,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物品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回租式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出卖人为乙方,‘回租转让物品明细表’列明的物品即为本合同租赁物…第二条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和采取其它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第四条租期及租金1、甲方向乙方付清回租物品转让价款之日为起租日…3、除首付租金外,各期租金金额相同,各期租金支付时间间隔相等…4、本合同附表一作为概算表,原则上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偿付期数、租息率、租金偿付时间等内容,甲方以附表一为依据,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公式,计算和编制具体的‘租金偿还计划表’,即附表三。乙方按甲方编制的附表三所载明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日期付款…第八条租赁物的处理在乙方付清租金等款项(包括可能产生的违约金、保险费等)后,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由乙方按附表一所列名义货价留购,名义货价和最后一期租金同时支付。乙方付款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赁物品所有权转移清单…第九条违约处理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直至要求解除本合同。2、乙方若延迟偿付租金,应按延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若有一期租金拖欠达两个月以上或出现第二次租金延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甲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到期租金、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合同的附表一概算表列明了租赁期限约36个月,服务费600000元,保证金6670000元。名义货价300000元。附表三列明每期支付租金额,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同日,华融租赁公司与会合建材公司签订《保证金协议书》一份,约定:会合建材公司向华融租赁公司交纳保证金667万元,用于保证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因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同日,华融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与吉煌建材公司、万友工贸公司、郑彬、林霄作为保证人,会合建材公司作为债务人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第一条:主合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债务所依据的主合同为:浙租(06)回字第06085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期间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会合建材公司、吉煌建材公司、万友工贸公司、郑彬、林霄均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合同签订后,华融租赁公司在扣除保证金、服务费后,向会合建材公司支付回租物品转让价款1273万元。会合建材公司支付了第1期至第6期的租金,此后的租金未支付。至2008年11月20日,尚有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1411662.70元,违约金922554.93元。华融租赁公司诉至本院,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本院认为,华融租赁公司与会合建材公司签订的《回租物品转让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华融租赁公司已经依约向会合建材公司支付了租赁物的价款,并租赁物也已实际交付会合建材公司使用,会合建材公司未按约及时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华融租赁公司主张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1411662.70元,已根据起诉前国家利率变化的情况进行了调整。会合建材公司对于保证金本息折抵后的尚欠租金应承担支付责任,并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吉煌建材公司、万友工贸公司、郑彬、林霄自愿在《保证合同》上签名、盖章,承诺对会合建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华融租赁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未提出抗辩意见及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华融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会合建材公司、吉煌建材公司、万友工贸公司、郑彬、林霄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会合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4135910.42元、名义货价300000元(已扣除保证金6670000元及利息605752.28元),违约金92554.93元(违约金计算至2008年11月20日,2008年11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按延付租金的每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吉煌建材有限公司、郑彬、林霄、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对于浙江会合建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浙江会合建材有限公司付清前述债务前,浙租(06)回字第060850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四、浙江会合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5000元。吉煌建材有限公司、郑彬、林霄、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8148元,由浙江会合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吉煌建材有限公司、郑彬、林霄、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650元由浙江会合建材有限公司、吉煌建材有限公司、郑彬、林霄、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人民陪审员 王 静 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燕 美 微信公众号“”